《鹿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1年修訂)》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保護我縣生態環境和飲用水源安全,合理優化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2020年3月2日,我縣發布了《鹿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鹿寨縣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調整方案〉的通知》(鹿政規〔2020〕3號),進一步規范了縣市畜禽養殖場的監管,促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和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46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年修訂)〉的通知》(柳政規〔2021〕1號)要求,需按從新原則對養殖場、養殖小區定義進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的規定和要求,結合現狀實際,我縣決定重新劃定鹿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由鹿寨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鹿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劃定方案》)的編制工作。
二、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管理,促進生豬生產健康發展,切實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突出做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和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6年修訂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及鹿寨縣實際情況。
四、主要內容解讀
《劃定方案》共分五個部分,包括:指導思想、術語和定義、劃分原則及依據、劃定區域、具體要求等內容。
(一)《劃定方案》第一部分,“指導思想”,明確了本次修訂工作的目標、方向和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城鄉飲用水源、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推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方向,從源頭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著力推行種養結合、生態循環養殖,促進全縣社會經濟和諧健康發展為思路。
(二)《劃定方案》第二部分,“術語和定義”,明確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城市內河的定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46號)對《劃定方案》所涉及術語及定義進行描述。
(三)《劃定方案》第三部分,“劃定原則及依據”,明確了本次方案劃定遵循的原則及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劃定原則遵從劃定目標、劃定依據以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城市發展規劃為準。
(四)《劃定方案》第四部分,“劃定區域”,明確了禁養區的劃定范圍。以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禁養要求區域劃定。
(五)《劃定方案》第五部分,“具體要求”,明確了相關工作要求和完成時限。